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7,補,610,201809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1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智陵間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39,780 元及其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39,7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8,040 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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