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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20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憶婷等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憶婷、章華貴、楊登科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章華貴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據原告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為新臺幣31萬6,676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92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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