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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8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子豪(原名王子豪、王文強)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4,013元,應繳裁判費4,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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