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0號
原 告 連中堅
被 告 楊正宗
訴訟代理人 楊忠麒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或酌定租金等事件,本院已於民國107年6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07 年8 月21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再開辯論理由:按共有人就共有土地上已由他人設定之地上權,依民法第833條之1 規定,請求法院定存續期間或終止地上權,或依同法第835條之1 規定,請求法院增加租金者,乃以形成之訴,請求判決變更共有土地所設定地上權之內容,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其應有部分合計逾3 分之2 之共有人同意,始可行之。
本件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為12分之1 ,未逾上開門檻,縱原告曾提出部分共有人之「民事委任狀」,應有部分合計亦未逾上開門檻,況部分共有人並非本件原告,自無權提出「民事委任狀」(按應追加為原告),原告應於10日內具狀同意為追加原告之共有人暨追加起訴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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