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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楊伯胤
訴訟代理人 屠啟文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一達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楊常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楊常榮(男,民國三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於本院一○七年度訴字第一二五號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為相對人一達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
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
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
公司法第195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原法定代人楊師平已死亡,其他董事任期亦已於民國106年4月30日屆滿,經經濟部106年5月16日經授中字第10633269760號函示「貴公司本屆董事監察人任期已於106年4月30日屆滿,請於106年7月14日前改選完成,並依法完成改選董事、監察人變更登記,逾期未變更,董事、監察人職務即當然解任。」
相對人現已無法定代理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任相對人之前董事楊常榮為本件訴訟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原法定代理人楊師平已於105年8月31日死亡,而其董事、監察人任期已於106年4月30日屆滿,經主管機關經濟部以106年5月16日經授中字第10633269760 號函限期於106年7月14日前改選董事、監察人並辦理變更登記,惟相對人屆期仍未改選,全體董事及監察人已於106年7月14日當然解任等情,有相對人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及經濟部前揭公函等件在卷足稽,堪認相對人現已無法定代理人,是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本院審酌楊常榮原擔任相對人之董事,其對相對人之業務應屬熟悉,故本院認楊常榮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應屬適當,爰選任楊常榮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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