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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欣郁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陳家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3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9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 年5 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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