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7,訴,152,201809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2號
原 告 陳世杰
訴訟代理人 柯俊吉律師
被 告 吳金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年10月18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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