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7,訴,204,2018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4號
原 告 洪寶華
被 告 李龍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9月27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