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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4號
原 告 洪寶華
被 告 李龍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9月27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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