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5號
原 告 連三郎即連總起重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林聖彬律師
被 告 楊遠輝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挖土機事件,本院已於民國107年 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07年8月28日下午4時5分在本院第 7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提出兩造間就本件挖土機成立使用借貸契約的證據,如未能舉證證明使用借貸契約成立,則應於 7日內以書狀提出請求被告償還價額的法律依據,繕本逕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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