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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1號
原 告 大同瓷土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得雄
被 告 北海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慶宏
訴訟代理人 曾詠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6月20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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