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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30號
原 告 基隆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余松次
訴訟代理人 黃澤愷
被 告 陳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28日以107 年度補字第389 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後5 日內補正上開欠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嗣上開裁定正本於107 年7 月3 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送達證書、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列印紙本在卷足考,是其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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