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東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阿碧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44 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4 月17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42,428 元(參見本院卷第277 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5,525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虹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