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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90號
上 訴 人 王恩信
視同上訴人 王光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鼎聲等人間因107年度訴字第390號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18萬5,5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8,8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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