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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06號
原 告 高志豪
被 告 黃鈺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規定,審判長應定期命其補正,原告不遵期補正者,法院得認原告起訴不合程式,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肖像權,乃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惟原告既未依法繳納裁判費,其聲明亦僅泛載「被告應給付原告金額由法官判決」云云,而未具體指出其請求被告給付之一定金額,致難認其業已表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按:原告倘請求被告給付一定之金額,起訴時應於訴狀上記載其明確之數額),且尤難憑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遑論據以裁定命補繳裁判費。
基此,本院乃於民國107 年9 月5 日,以107 年度補字第566 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具狀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應具體指出本件請求被告給付之數額為何),,暨依補正後之聲明,自行查報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再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金額或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嗣上開裁定正本於107 年9 月12日寄存送達原告以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結果列印紙本、收費答詢表查詢列印紙本在卷足考,是其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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