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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23號
原 告 王樣福
被 告 陳其華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於7 日內補正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107 年9 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列印資料等件足憑,是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依首開規定,應予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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