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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78號
原 告 呂麗蘭
呂乾明
呂乾雄
原告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麗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劉千綺律師(扶助律師)
被 告 郭翰諺
訴訟代理人 楊思勤律師
被 告 登基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錫玲
訴訟代理人 吳文君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雅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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