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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 年度輔宣字第7 號
聲 請 人 謝正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輔助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此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同法第26條第1項復有明定。
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改定輔助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 日以書面裁定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 年3 月9 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為憑,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訴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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