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7,重訴,22,201903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2號
原 告 周佩錡
訴訟代理人 羅一順律師
被 告 豐拓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平
訴訟代理人 張敏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