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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7號
原 告 楊全成
楊智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連堂凱律師
複代理人 黃采薇律師
被 告 郭瑋平
賴志濱
陳家嫻(即林貴原之承受訴訟人)
林芷瑩(即林貴原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家嫻、林芷瑩為林貴原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貴原於本件訴訟進行中之民國108 年7 月3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陳家嫻、林芷瑩,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部分)、戶籍謄本(現戶部分)、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可憑。
陳家嫻、林芷瑩迄未聲明承受訴訟,。
爰裁定命陳家嫻、林芷瑩為被告林貴原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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