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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5號
原 告 李少甫
張桂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宇文律師
游文愷律師
侯傑中律師
被 告 曾進財
曾進來
李蒨悅
李倩儀
曾美秀
曾進萬
曾進億
上列當事人間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曾進財、曾進來、李蒨悅、李倩儀、曾美秀、曾進萬、曾進億等曾楊兆喜承受訴訟人,應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於107年10月18日對被告曾楊兆喜提起減少價金等訴訟事件,被告曾楊兆喜於本件繫屬後之108年10月12日死亡,因此應由曾楊兆喜之繼承人承受本件訴訟,經查明曾楊兆喜之繼承人為曾進財、曾進來、李蒨悅、李倩儀、曾美秀、曾進萬、曾進億等7人,且並無拋棄繼承,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查詢表在卷可參。
上開繼承人等應即承受本件訴訟。
本院依職權裁定命曾楊兆喜之承受承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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