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7,除,22,2018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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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2號
聲 請 人 余世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 106年度司催字第5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 106年度司催字第5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民國106年12月1日刊登於太平洋日報,有聲請人所提新聞紙 1件附卷為證,該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 107年6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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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7年度除字第2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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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款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民國)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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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鄭盛基│基隆市│106年10月5日│49,100元  │FA1432480 │
│    │      │農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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