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基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真
代 理 人 楊光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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