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7,陸許,1,2018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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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陸許字第1號
聲 請 人 林意倫
相 對 人 陳睿安 基隆市○○區○○路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大陸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判決,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當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其性質為非訟事件,其裁定程序應適用非訟事件法總則之規定。

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地區判決,除未繳足聲請費新臺幣2,000 元,亦未檢具大陸地區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南市民四初字第42號民事判決書正本暨其生效證明書,又未附具前開文書經大陸地區公證機關驗證之公證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難以確認前開判決之真正及其確定與否,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該裁定業於107年7月29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狀載之通訊處(107年7月19日寄存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五光派出所,依法加10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加計在途期間5日,聲請人至遲應於107年8月13 日補正上開欠缺,詎聲請人迄今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足憑,是本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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