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8,事聲,25,201910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事聲字第25號
抗 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抗告人與楊得生間因108年度事聲字第25 號消費者債務清理認可更生方案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1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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