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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事聲字第29號
抗 告 人
即 異議人 高上義
相 對 人 朱隆賢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29日本院108年度事聲字第29號裁定提起抗告。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依同法第495條之1準用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或繳納不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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