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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4號
聲 請 人 李厚昇
相 對 人 羅富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九日基隆市政府社會處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所載「資方(相對人)應分期以現金給付新台幣60,000元給勞方(聲請人),給付期日與金額如下:...2.108年10月21日23:59前給付新台幣20,000元整。
3.108年11月21日23:59前給付新台幣20,000元整。
4.108年12月21日23:59前給付新台幣10,000元整」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前因退休金與加班費之爭議,經基隆市政府社會處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108年9月9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60,000元,並分別於108年9月21日、10月21日、11月21日、12月21日,分別給付聲請人10,000元、20,000元、20,000元、10,000元。
詎相對人自108年10月21日起即未依上開內容按期履行,為此,聲請人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兩造前因退休金及加班費給付之爭議,經基隆市政府社會處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108年9月9日調解成立,並已作成「資方(相對人)應分期以現金給付新台幣60,000元給勞方(聲請人),給付期日與金額如下:1.108年9月21日23:59前給付新台幣10,000元。
2.108年10月21日23:59前給付新台幣20,000元整。
3.108年11月21日23:59前給付新台幣20,000元整。
4.108年12月21日23:59前給付新台幣10,000元整」之調解內容,徵諸聲請人提出之基隆市政府社會處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即明;
細觀上開調解內容,足認相對人於調解成立時,已同意分別於108年10月21日、108年11月21日、108年12月21日,分別給付聲請人20,000元、20,000元、10,000元。
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調解結果提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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