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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05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務 人 廖子賢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貳拾貳萬貳仟壹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5年6月15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下同)2,360,000元,借期至135年6月15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月調)加碼年率百分之1.13,按月計付。
(二) 立約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 遲付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9期,自第10期 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三) 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7年11月15日,經債 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 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 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2,222,111元及至 清償日之利息、延遲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10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廖子賢 │自民國107年1│至民國107年1│年息2.19% │
│ │222211│ │1月15日起 │2月15日止 │ │
│ │1元 │ ├──────┼──────┼───────┤
│ │ │ │自民國107年1│至民國108年9│年息2.628% │
│ │ │ │2月16日起 │月15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8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2.19% │
│ │ │ │月16日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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