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8,司促,1193,2019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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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93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李泰興


債 務 人 游志雄(游林玉葉之繼承人)


游吳祥(游林玉葉之繼承人)


游麗卿(游林玉葉之繼承人)


游美玲(游林玉葉之繼承人)


游得發(游林玉葉之繼承人)


游得盛(游林玉葉之繼承人)


游得旺(游林玉葉之繼承人)


游得龍(游林玉葉之繼承人)


游得榮(游林玉葉之繼承人)


柳春月(游林玉葉之繼承人)



柳月卿(游林玉葉之繼承人)


柳文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萬零參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柒萬肆仟捌佰捌拾玖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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