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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33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債 務 人 潘邵祥
翁梓芸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潘邵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玖萬玖仟柒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就債務人潘邵祥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翁梓芸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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