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8,司促,1235,2019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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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3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李清祥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玖仟參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十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伍佰元,自逾期之日起以三期為計算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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