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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6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何豊獻
何維恭
呂人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壹仟柒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何豊獻於就讀實踐大學時,邀同何維恭、呂人鳳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其借款期限、利息、利率、違約金及償還方式等詳如借據所載,截至目前為止尚欠本金新臺幣(下同)201,751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未為清償。
(二)按雙方契約約定,其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1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三)詎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催討無效,截至民國(下同)107年09月01日止,共結欠201,751元及自107年09月01日起之利息暨違約金等未為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對上開債務連帶負給付責任。
(四)依雙方簽訂之借據條款第6條之約定,債務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借款人債務,如有約定事項或依借據(含特別條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之日起,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即年息百分之1.15)「加年率百分之1」固定(百分之2.15)計算利息、違約金。
前項所定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20(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之部分)計算。
(五)債權人於108年02月26日將上述款項轉列催收款,亦即自107年09月01日起至108年02月25日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計算為百分之1.15(詳附表),自108年0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計算為百分之2.15。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26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何維恭、何│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1.15% │
│ │201,75│豊獻、呂人│9月01日起 │2月25日止 │ │
│ │1元 │鳳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2月26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何維恭、何│自民國107年1│至民國108年0│年息0.115% │
│ │201,75│豊獻、呂人│0月02日起 │4月01日止 │ │
│ │1元 │鳳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0.43% │
│ │ │ │4月02日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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