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7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陳鴻儒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肆萬陸仟捌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