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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2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洪慧瑛
洪明德
陳春美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零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洪慧瑛前就讀靜宜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洪明德、陳春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8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下同)283,664元,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1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洪慧瑛自民國107年08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54,023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洪明德、陳春美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422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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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洪明德、洪│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8499元│慧瑛、陳春│7月01日起 │ │ │
│ │ │美 │ │ │ │
├──┼───┼─────┼──────┼──────┼───────┤
│ 002│新臺幣│洪明德、洪│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42979 │慧瑛、陳春│7月01日起 │ │ │
│ │元 │美 │ │ │ │
├──┼───┼─────┼──────┼──────┼───────┤
│ 003│新臺幣│洪明德、洪│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30408 │慧瑛、陳春│7月01日起 │ │ │
│ │元 │美 │ │ │ │
├──┼───┼─────┼──────┼──────┼───────┤
│ 004│新臺幣│洪明德、洪│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29779 │慧瑛、陳春│7月01日起 │ │ │
│ │元 │美 │ │ │ │
├──┼───┼─────┼──────┼──────┼───────┤
│ 005│新臺幣│洪明德、洪│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29778 │慧瑛、陳春│7月01日起 │ │ │
│ │元 │美 │ │ │ │
├──┼───┼─────┼──────┼──────┼───────┤
│ 006│新臺幣│洪明德、洪│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29830 │慧瑛、陳春│7月01日起 │ │ │
│ │元 │美 │ │ │ │
├──┼───┼─────┼──────┼──────┼───────┤
│ 007│新臺幣│洪明德、洪│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30029 │慧瑛、陳春│7月01日起 │ │ │
│ │元 │美 │ │ │ │
├──┼───┼─────┼──────┼──────┼───────┤
│ 008│新臺幣│洪明德、洪│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52721 │慧瑛、陳春│7月01日起 │ │ │
│ │元 │美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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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洪明德、洪│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8499元│慧瑛、陳春│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美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洪明德、洪│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2979 │慧瑛、陳春│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美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洪明德、洪│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0408 │慧瑛、陳春│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美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4│新臺幣│洪明德、洪│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9779 │慧瑛、陳春│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美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5│新臺幣│洪明德、洪│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9778 │慧瑛、陳春│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美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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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6│新臺幣│洪明德、洪│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9830 │慧瑛、陳春│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美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7│新臺幣│洪明德、洪│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0029 │慧瑛、陳春│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美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8│新臺幣│洪明德、洪│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2721 │慧瑛、陳春│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美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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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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