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8,司促,1459,201903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5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李春錦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陸仟陸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柒萬陸仟零玖拾貳元自民國一0八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八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5年06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8年0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76,679元未為清償(含消費款32,828元、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43,264元及已到期之利息587元),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76,092元自108年0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1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1期當期收取300元,延滯第2期當期收取400元,延滯第3期當期收取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3期以上情形時,以3期為限。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