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8,司促,1574,2019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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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74號
債 權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債 務 人 孫健浩

林秀文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孫健浩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玖仟零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秀文給付。

(二)債務人孫健浩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陸拾參萬肆仟壹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秀文給付,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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