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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7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李逸燊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壹仟捌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於民國92年5月30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1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下同)300元,逾期第2個月當月收取400元,逾期第3個月當月收取500元,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3個月為限。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91,830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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