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8,司促,1591,201903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9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藍耀勝




藍政樂


林桂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玖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債務人藍耀勝前就讀修平技術學院時,邀債務人藍政樂、林桂米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6筆,金額新臺幣(下同)385,900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服役期滿後滿1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

(二)惟債務人藍耀勝自應還款日民國107年12月21日起,並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139,933元及逾期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

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藍政樂、林桂米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