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8,司促,1892,2019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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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92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吳承蓁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參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3年1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310,000元,約定年利率為百分之9.99計付,並自撥款之日起,以1月1期,計分84期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情事,則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5條約定計算違約金。

詎料,相對人僅繳款本息至94年6月4日後即未再予履約,經聲請人多次索催仍置之不理,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8條約定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現積欠金額為263,380元及其利息與違約金,至此,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應一次付清前開款項暨本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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