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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515號
債 權 人 黃偉宸
上列當事人對債務人賴永明等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關於債務人賴永明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各款事項,倘有未合,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永明發給支付命令,經核其聲請狀所載內容,有提出賴永明之戶籍謄本以利人別同一性判別查核併供後續法院文書送達之必要。
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6日以基院華非強108年度司促字第2515號函通知債權人文到5日內補正債務人賴永明之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4日合法送達債權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詎債權人無正當理由逾期迄未補正,即未依法表明當事人,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關於債務人賴永明部分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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