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8,司促,2520,2019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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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520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 務 人 楊連惠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八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三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三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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