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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583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債 務 人 林進順(即林鈺珊之繼承人)
鍾啓玲(即林鈺珊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林進順(即林鈺珊之繼承人)、鍾啓玲(即林鈺珊之繼承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鈺珊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帳務管理費新臺幣參佰元。
(二)債務人林進順(即林鈺珊之繼承人)、鍾啓玲(即林鈺珊之繼承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鈺珊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參萬零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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