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8,司促,2606,2019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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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606號
債 權 人 鄭朝聰
債 務 人 林錦鏜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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