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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688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蔡浚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參萬壹仟捌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3年07月22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96年0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300元。
相對人至96年03月09日止共計結帳為20,507元未按期給付,其中19,863元為自93年07月22日起至96年03月09日止之消費款,644元為循環利息。
(二)相對人於95年05月10日間向聲請人借款230,000元,約定於102年01月10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計付。
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6年03月0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
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相對人於94年02月01日間向聲請人借款300,000元,約定於101年02月01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計付。
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6年04月0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
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268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蔡浚樟即蔡│104年9月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19863 │宗哲 │起 │ │ │
│ │元 │ ├──────┼──────┼───────┤
│ │ │ │96年03月10日│至104年8月31│年息20% │
│ │ │ │起 │日止 │ │
├──┼───┼─────┼──────┼──────┼───────┤
│ 002│新臺幣│蔡浚樟即蔡│96年03月10日│至清償日止 │年息9.99% │
│ │183060│宗哲 │起 │ │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蔡浚椲即蔡│96年04月10日│至清償日止 │年息9.99% │
│ │228239│宗哲 │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蔡浚椲即蔡│96年03月10日│至清償日止 │月息300元 │
│ │19863 │宗哲 │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蔡浚椲即蔡│96年04月10日│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83060│宗哲 │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蔡浚椲即蔡│96年05月10日│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28239│宗哲 │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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