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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68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杜麗秋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柒仟陸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4年02月23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95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150元,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相對人至95年11月18日止共計結帳為1624元未按期給付,其中1426元為自94年02月23日起至95年11月18日止之消費款,48元為循環利息,150元為違約金。
(二)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0年12月26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萬元整,約定於95年12月26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1.88%計付。
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5年03月25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
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2689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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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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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杜麗秋 │民國104年9月│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1426元│ │1日起 │ │ │
│ │ │ ├──────┼──────┼───────┤
│ │ │ │民國95年11月│至104年8月31│年息20% │
│ │ │ │19日起 │日止 │ │
├──┼───┼─────┼──────┼──────┼───────┤
│ 002│新臺幣│杜麗秋 │95年03月26日│至清償日止 │年息11.88% │
│ │76016 │ │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杜麗秋 │民國95年11月│至清償日止 │月息150元,最 │
│ │1426元│ │19日起 │ │高以連續三期為│
│ │ │ │ │ │限 │
├──┼───┼─────┼──────┼──────┼───────┤
│ 002│新臺幣│杜麗秋 │95年04月26日│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6016 │ │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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