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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934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 務 人 楊琇媛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參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玖仟陸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陸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肆仟零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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