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8,司促,3010,2019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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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010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曾耀銘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捌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3年9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約定年利率為百分之12計付,並自撥款之日起,以一月一期,計分45期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情事,則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5條約定計算違約金。

詎料,相對人僅繳款本息至94年3月19日後即未再予履約,經聲請人多次索催仍置之不理,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8條約定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現積欠金額為269,856元及其利息與違約金,自得請求相對人應一次付清前開款項暨本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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