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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215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 務 人 劉東侑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参仟零参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柒拾柒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 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新臺幣(下同)33677元,專案補償款19354元,共計53031元未作繳納。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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