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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97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詹博鈞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伍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6年7月25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手續費20元。
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597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詹博鈞 130│自民國 098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
│ │31276 │0000000000│02月 26日 │ │六八 │
│ │元 │6 │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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