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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33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思穎(即張宗男之限定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雅清(即張宗男之限定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冊(即張宗男之限定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就其繼承被繼承人張宗男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債權人㈠新臺幣壹佰零壹萬壹仟柒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肆萬玖仟零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貳萬壹仟零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肆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八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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