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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14號
聲 請 人 王志鴻即聯前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聯前工程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七日。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13條,於有限公司亦準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前固於107年度司司字第25號裁定已准許聯前工程有限公司(下簡稱聯前公司)清算期間展期至民國(下同)108年4月17日,惟因聯前公司尚有部分資產未追討完成,為此再狀請延長清算期間等語。
經核與上揭一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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